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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财产刑执行的有关知识

时间:2014-12-12   来源:   访问量:-

 

    一、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是刑罚种类中的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能适用。英德监狱服刑人员的罚金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缴执行。

    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2号)第二条的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三、按照法律规定,被判处附加罚金刑的罪犯,罚金应当全部缴纳。鉴于履行能力不同,对确实不能一次性缴纳全部罚金的罪犯可以根据经济状况分期分次缴纳罚金。

    四、罪犯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需到罪犯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并到乡镇司法所及县级司法局加盖公章证实;或到罪犯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到乡镇派出所及县级的公安局加盖公章证实。

    五、罪犯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暂不执行财产刑:

    1.罪犯家庭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的;

    2.罪犯家中有60周岁以上或者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必须由罪犯赡养、抚养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3.罪犯家中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4.罪犯尚未成年,且没有个人财产的;

    5.罪犯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残、严重疾病患者,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且没有能力提供证明材料的(即“三无”人员,可由罪犯申请、监区核实、狱政管理办公室生活卫生组证实,报监狱分管狱政的监狱领导审批);

    6.罪犯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致暂不具备执行财产刑的。

    7.罪犯应当如实交代罚金缴纳情况,缴纳后的单据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应及时寄送至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或交由所在监区连同减刑假释材料一并报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六、英德监狱服刑人员(亲友)可通过如下方式缴纳罚金:

    (一)到原审法院缴纳。

    (二)到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缴纳。地址:清远市新城东10号区连江路。(注意:中院不支持银行汇款缴纳罚金)

    缴纳罚金后,将广东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罚没款票据,复印一份自己留存,将原件寄回监狱或直接寄给服刑人员本人。

    如有疑问可拨打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电话咨询。咨询电话:076338669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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