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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有关刑罚执行咨询问题及回复(一)

时间:12-01 来源: 访问量:-

1、什么是罚金?我们家属从来都不知道这回事。

答:罚金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强制犯罪分子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量金钱,对犯罪分子进行经济制裁的一种刑罚方法。罚金是刑罚种类中的附加刑,可以和其他主刑合并适用,也可以独立适用,罚金必须由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才能适用。服刑人员有没被判处罚金,判决书中有具体体现。


2、有没缴纳罚金会不会影响服刑人员减刑、假释?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的规定,罪犯积极执行财产刑和履行附带民事赔偿义务的,可视为有认罪悔罪表现,在减刑、假释时可以从宽掌握;确有执行、履行能力而不执行、不履行的,在减刑、假释时应当从严掌握。


3、服刑人员的困难证明应该怎样办理?

答:服刑人员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需到服刑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的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困难证明,并到乡镇司法所及县级司法局加盖公章证实;或到服刑人员户籍地或者居住地农村村民委员会(城市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并到乡镇派出所及县级的公安局加盖公章证实。


4、服刑人员可以申请暂不执行财产刑吗?

答:可以,服刑人员提出申请并提交材料证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审查确认,可以暂不执行财产刑:

(1)服刑人员家庭被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列为低保户的;

(2)服刑人员家中有60周岁以上或者未成年的直系亲属必须由服刑人员赡养、抚养直系亲属患有严重疾病、残疾,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3)服刑人员家中遭受水灾、火灾、地震等重大自然灾害且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

(4)服刑人员尚未成年,且没有个人财产的;

(5)服刑人员属于丧失劳动能力的老、残、严重疾病患者,没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且没有能力提供证明材料的(即“三无”人员,可由服刑人员申请、监区核实、狱政管理办公室生活卫生组证实,报监狱主管狱政领导审批);

(6)服刑人员自觉履行附带民事赔偿,致暂不具备执行财产刑的。

(7)服刑人员应当如实交代罚金交纳情况,交纳后的单据原件或其他证明材料应及时寄送至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监督庭,或交由所在监区连同减刑假释材料一并报送揭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5、英德监狱的服刑人员的罚金应该怎样缴纳?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财产刑执行问题的若干规定》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罪犯财产刑执行工作的通知》有关规定,英德监狱服刑人员的罚金由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收缴执行,为方便在英德监狱服刑的服刑人员家属从外地汇款,凡采用汇款形式缴纳罚没款的,可通过以下唯一的收取罚没款的银行账户及账号缴纳;


全 称: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

账 号:650957747469

开户行:清远市中行鹿鸣支行

汇款用途:英德监狱__监区__(姓名)罚金(重要信息,必填);根据个人信息填写其余内容。

备注:汇款五个工作日后请打咨询电话:0763-3866615、0763-3866813、0763-3866830,查询确认罚金是否已到法院指定账号。



6、服刑人员的罚金已经缴纳了,为什么监狱网站查询系统中却显示未缴呢?

答:缴纳罚金后,应将收据直接递交法院,或由监狱转递给法院,法院收到后将在服刑人员减刑裁定书上体现,法院裁定后,监狱根据裁定书的情况,对系统罚金栏目进行校对,之后才会显示罚金已缴纳数额。


7、服刑人员获得嘉奖、表扬如何减刑?

答:嘉奖、表扬是服刑人员考核成绩之一,也是服刑人员减刑依据之一,不能笼统的说有多少嘉奖、表扬就可以减刑多少,服刑人员减刑要根据其罪名、原判刑期、改造表现等具体情况多方面综合考虑。

8、服刑人员减刑、假释要经过什么程序?

答:(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全体警察集体评议,提出建议,报经监区长办公会审核同意后,报送监狱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审查;矫正与刑务办公室完成审查后,出具审查意见并提交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评审;监狱提请减刑假释评审委员会完成评审和公示程序后,将拟提请减刑、假释的建议和评审报告,报请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监狱长办公会审议决定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9、服刑人员怎样可以减刑?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10、服刑人员怎样可以假释?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刑期的限制。

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对犯罪分子决定假释时,应当考虑其假释后对所居住社区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