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供应商提供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的,则从其规定;(如供应商为分公司,须取得具有法人资格的总公司(总所)出具给分公司的授权书,并提供总公司(总所)和分公司的营业执照(执业许可证)复印件。已由总公司(总所)授权的,总公司(总所)取得的相关资质证书对分公司有效,法律法规或者行业另有规定的除外。)。
(2)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3)供应商完全响应本项目采购需求的条款、内容及要求的,提供采购需求响应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4)①响应供应商为生产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②响应供应商为经营企业:所投产品为第二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复印件;所投产品为第三类医疗器械,提供监督管理部门签发的有效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5)供应商所投产品须具有有效的医疗器械注册证,提供医疗器械注册证复印件。(如国家另有规定,则适用其规定)
(6)供应商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或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税收违法黑名单或重大税收违法失信主体)或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记录名单;不处于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信息记录”中的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期间。(以采购代理机构于报价时间当天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及中国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gov.cn/)查询结果为准,如相关失信记录已失效,供应商需提供相关证明资料);
(7)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竞价(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8)本项目不允许转包、分包(提供供应商资格声明函(详细见报价文件格式))。 |